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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竞争是市场活力奔涌不息的源泉,唯有剔除那些不正当竞争手段的干扰,企业才能心无旁骛地专注提升产品质量、服务水平和核心竞争力。一个规则明晰、公平有序的赛场,才能让勇于创新、诚实守信的企业家们脱颖而出,推动社会、经济、市场的高质量发展。
那么,在商业实践中,究竟哪些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需要我们共同警惕和抵制呢?
2025年10月15日将正式施行的新修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列示了多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经营者不得擅用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名称、姓名,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新媒体账号名称、应用程序名称或者图标等,以及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不得帮他人实施混淆行为。
经营者不得采用给予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交易相对方的、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经营者不得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不得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不得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无正当理由变更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等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的行为。
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或者指使他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平台规则等,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如未经允许,在合法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平台经营者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按照其定价规则,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大型企业等经营者不得滥用自身资金、技术、交易渠道、行业影响力等方面的优势地位,要求中小企业接受明显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
不正当竞争,尤其是“内卷式”的恶性竞争,没有赢家,最终损害的是千家万户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行业的长远发展。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才是企业创新成长的沃土。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也从两方面完善关于治理“内卷式”竞争的制度:
一是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法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保障各类经营者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二是强化平台责任,规定平台经营者不得通过价格战,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作为资本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和广大投资者的财富管理者,公募基金行业的高质量发展,尤其离不开公平、透明、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当前,我国公募基金行业正迈入提质增效的新阶段,更应坚决抵制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共同守护行业声誉和投资者信任。在产品宣传中,严守真实、准确、完整、客观的原则;在销售过程中,规范营销行为,不实施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或虚假交易;在投研和风控领域,尊重知识产权,通过正当途径获取信息。
公平竞争是行业健康发展的基石。唯有自觉守法、诚信经营,才能在良性竞争中不断提升专业能力与服务品质,推动公募基金行业从规模扩张走向能力提升、从同质竞争迈向差异化发展。唯有在公平的土壤中,创新才会生根,信任才能生长,行业才能真正迈向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高质量发展新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