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盛成长价值

1267.97%
成立以来(2024-11-22)
均衡配置 长跑健将
一元起购

长盛量化红利

419.84%
成立以来(2024-11-22)
精细量化 红利为先
一元起购

长盛高端装备

250.39%
成立以来(2024-11-22)
中国智造,扬帆高端。
一元起购

长盛安逸纯债

21.58%
成立以来(2024-11-22)
债性纯正 安逸之选
一元起购

长盛同盛成长

24.88%
成立以来(2024-11-22)
价值优选 未来可期
一元起购

长盛创新驱动

92.58%
成立以来(2024-11-22)
创新是企业核心驱动力
一元起购

全债指数

388.53%
成立以来(2024-11-22)
进可攻退可守
一元起购

安鑫中短债A

19.43%
成立以来(2024-11-22)
防御性资产优选 短期理财利器
一元起购

长盛同盛

24.88%
成立以来(2024-11-22)
聚焦经济转型 主抓政策热点
一元起购

长盛安逸A

23.67%
成立以来(2024-11-22)
股市绝缘体,风险低
一元起购

长盛城镇化主题

114.03%
成立以来(2024-11-22)
政策吹暖基建 主题大有所为
一元起购

长盛量化红利

419.84%
成立以来(2024-11-22)
精细量化 红利为先
一元起购

同智优势成长

26.3%
成立以来(2024-11-22)
精选价值 挖掘成长
一元起购

长盛盛钱宝

1.766%
七日年化收益(2024-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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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3年反不正当竞争“守护”专项行动典型案例(第三批)
来源 :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我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开展2023年反不正当竞争“守护”专项行动中,聚焦民生领域投诉举报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突出问题,重拳打击旅游市场虚假宣传、互联网领域商业贿赂、商业诋毁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群众切身利益,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一、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202378日,北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总队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某教育科技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在其微信小程序“某世纪研学”中宣传“状元伴学”等内容,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经查,当事人从事研学活动服务业务,在其微信小程序“某世纪研学”中发布北京某知名大学状元伴学研学产品信息,信息中包括深度参观体验某知名大学、“状元伴学:研学中与状元结为伙伴,树立榜样,研学结束后提供线上伴学服务,状元持续陪伴学生一个学期,帮助孩子养成学习习惯、掌握学习方法,解决孩子遇到的个性化问题”及人物信息和照片、“已售1274件”等内容。经核实,当事人既无法确保研学游学员均能够走进某知名大学校园内,又无法提供其宣传的“状元伴学”中状元的相关材料,也无法提供已售数量的证明材料。

当事人在微信小程序发布不实宣传内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经营者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做出罚款6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如实向消费者说明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各项信息,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恶意隐瞒相关事项、误导消费决策、侵害公众合法权益。

二、某有限公司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2023620日,北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总队在开展旅游市场执法检查时发现,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在经营场所设置有“全聚德 老北京烤鸭 100/3 免费包邮”的宣传牌。经调查,当事人店内仅有售卖的“某品牌”烤鸭价格为100/3只,而其售卖的“全聚德”品牌烤鸭价格分别为148/1盒、128/只、108/1只和68/1袋,与其宣传内容不一致。另查明,当事人店内悬挂含有“全聚德 南池子大街指定销售点”金色文字的黑色牌匾,其中“全聚德”三个汉字与北京全聚德仿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持有43类商标中汉字字体相同。经向“全聚德”商标权利人查证,其未授权当事人悬挂上述牌匾,当事人也不是“南池子大街指定销售点”。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做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真实、全面地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当事人为提高销售量,欺骗误导消费者,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某医疗技术有限公司商业贿赂案

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关于某医疗技术有限公司涉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的举报线索。经查,该公司于2012年开始在某医院销售医疗器械、耗材。2018年,该公司获取医院肺移植科需要制作宣传片的消息后,为进一步巩固公司在医院的业务,该公司与某广告公司签订了视频制作合同,帮助该医院制作了《某医院肺移植护理单元视频》宣传视频,支付了制作费用24000元,并将视频交付该医院用于宣传使用,医院方并未以任何形式支付该视频的制作费用。该公司为谋取更多的交易机会,代为某医院科室制作宣传视频并支付费用的行为属于变相商业贿赂。

当事人因上述行为获得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商业贿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做出罚款12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启示

近年来,市场监管部门对医药购销、医疗设备采购、装饰装修、餐饮旅游等重点行业商业贿赂行为保持高压态势,严肃查处通过贿赂手段谋取竞争优势的违法行为,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四、某文化传播公司商业贿赂案

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中发现,北京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网络公司)筹备网络直播活动,欲通过中介公司联络相关艺人参与。某文化传播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给付A网络公司娱乐营销经理孙某好处费91000元,给付艺人张某某的经纪人夏某含好处费91000元,并利用上述两人职务便利,获取了为A网络公司直播活动提供服务的交易机会;之后A网络公司支付给当事人服务费用700000元,当事人支付给艺人张某某的经纪公司400000元,扣除已缴纳税款20388.35元,当事人违法所得279611.65元。

当事人为谋取竞争优势以及交易机会支付可以影响交易的合作方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属于商业贿赂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279611.65元。

◆案件启示

商业贿赂违法行为对社会营造公平良好的竞争环境具有极大的负面影响,本案当事人具有相关的法律知识,其违法行为具有隐蔽性,给执法检查带来一定困难。市场监管部门通过查处商业贿赂案件,有力打击了不法行为,对不法企业形成了有效震慑。

五、某科技有限公司利用技术手段不正当竞争案

2023217日,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关于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举报线索。经查,用户在某网络搜索平台搜索B公司名称时,搜索结果页面出现“在线客服系统[当事人]10年企业级客服通讯技术经验;当事人在线客服系统支持客服系统方案定制已为20000家优质品牌客户提供服务,200000座席人员使用当事人在线客服系统提升客服效率。”等图文组合链接。该网址由当事人设立备案。该网站用于展示当事人日常经营业务。

当事人与被侵权公司在智能客服等业务方面是同业竞争关系,分别与多家网络搜索平台签订了推广合同。当事人在网络搜索平台设置关键词并插入关键词链接,使链接指向其设立的网站,开展业务推广,使本应链接到其他经营者网站的链接,强行跳转至当事人设立的网站,影响了用户的选择,降低了其他经营者交易机会,属于构成利用技术手段实施妨碍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网络服务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15万元。

◆案件启示

当下,互联网企业竞争异常激烈,“流量为王”几乎已成共识。本案当事人利用技术手段使本应链接到其他经营者网站的链接,强行跳转至当事人公司网站的行为,不仅引起了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的反感,而且丧失了企业经营信誉,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

六、某酒业有限公司涉嫌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案

20221014日,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关于某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涉嫌商业诋毁的举报线索。经查,当事人通过多家网络平台销售葡萄酒、果酒等商品,与举报人存在竞争关系。20228月至20234月期间,当事人14名在职员工在举报人网络店铺购买多种产品并给予差评,其中11名当事人员工存在多次购买后反复给予差评的情况。

经查,上述差评系当事人组织发布,对举报人的商品具有明显的丑化和贬低意味,且无证据能证明其差评内容的真实性,上述差评内容已对举报人的商品声誉造成了负面影响,构成商业诋毁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其处以20万元罚款。

◆案件启示

同业竞争者利用恶意差评的手段进行商业诋毁,不仅严重损害了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扰乱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本案的处理,对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环境,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市场监管部门对商业诋毁行为进行严厉处置,有力震慑了同类违法经营者,营造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供稿: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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