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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陈某枝洗钱案
准确认定利用虚拟货币洗钱新手段,上游犯罪查证属实未判决的,不影响洗钱罪的认定。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枝,无业,系陈某波(另案处理)前妻。
(一)上游犯罪
2015年8月至2018年10月间,陈某波注册成立意某金融信息服务公司,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以公司名义向社会公开宣传定期固定收益理财产品,自行决定涨跌幅,资金主要用于兑付本息和个人挥霍,后期拒绝兑付;开设数字货币交易平台发行虚拟币,通过虚假宣传诱骗客户在该平台充值、交易,虚构平台交易数据,并通过限制大额提现提币、谎称黑客盗币等方式掩盖资金缺口,拖延甚至拒绝投资者提现。2018年11月3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对陈某波以涉嫌集资诈骗罪立案侦查,涉案金额1200余万元,陈某波潜逃境外。
(二)洗钱犯罪
2018年年中,陈某波将非法集资款中的300万元转账至陈某枝个人银行账户。2018年8月,为转移财产,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陈某枝、陈某波二人离婚。2018年10月底至11月底,陈某枝明知陈某波因涉嫌集资诈骗罪被公安机关调查、立案侦查并逃往境外,仍将上述300万元转至陈某波个人银行账户,供陈某波在境外使用。另外,陈某枝按照陈某波指示,将陈某波用非法集资款购买的车辆以90余万元的低价出售,随后在陈某波组建的微信群中联系比特币“矿工”,将卖车钱款全部转账给“矿工”换取比特币密钥,并将密钥发送给陈某波,供其在境外兑换使用。陈某波目前仍未到案。
诉讼过程
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在查办陈某波集资诈骗案中发现陈某枝洗钱犯罪线索,经立案侦查,于2019年4月3日以陈某枝涉嫌洗钱罪将案件移送起诉。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提出补充侦查要求,公安机关根据要求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调取证据。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指导商业银行等反洗钱义务机构排查可疑交易,通过穿透资金链、分析研判可疑点,向公安机关移交了相关证据。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陈某枝以银行转账、兑换比特币等方式帮助陈某波向境外转移集资诈骗款,构成洗钱罪;陈某波集资诈骗犯罪事实可以确认,其潜逃境外不影响对陈某枝洗钱犯罪的认定,于2019年10月9日以洗钱罪对陈某枝提起公诉。2019年12月23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陈某枝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万元。陈某枝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办案过程中,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提示虚拟货币领域洗钱犯罪风险,建议加强新领域反洗钱监管和金融情报分析。中国人民银行将本案作为中国打击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的成功案例提供给国际反洗钱组织——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向国际社会介绍中国经验。
典型意义
1、利用虚拟货币跨境兑换,将犯罪所得及收益转换成境外法定货币或者财产,是洗钱犯罪新手段,洗钱数额以兑换虚拟货币实际支付的资金数额计算。虽然我国监管机关明确禁止代币发行融资和兑换活动,但由于各个国家和地区对比特币等虚拟货币采取的监管政策存在差异,通过境外虚拟货币服务商、交易所,可实现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的自由兑换,虚拟货币被利用成为跨境清洗资金的新手段。
2、根据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犯罪的交易特点收集运用证据,查清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的转换过程。要按照虚拟货币交易流程,收集行为人将赃款转换为虚拟货币、将虚拟货币兑换成法定货币或者使用虚拟货币的交易记录等证据,包括比特币地址、密钥,行为人与比特币持有者的联络信息和资金流向数据等。
3、上游犯罪查证属实,尚未依法裁判,或者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洗钱罪的认定和起诉。在追诉犯罪过程中,可能存在上游犯罪与洗钱犯罪的侦查、起诉以及审判活动不同步的情形,或者因上游犯罪嫌疑人潜逃、死亡、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原因出现暂时无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形。洗钱罪虽是下游犯罪,但是仍然是独立的犯罪,从惩治犯罪的必要性和及时性考虑,存在上述情形时,可以将上游犯罪作为洗钱犯罪的案内事实进行审查,根据相关证据能够认定上游犯罪的,上游犯罪未经刑事判决确认不影响对洗钱罪的认定。
4、人民检察院对办案当中发现的洗钱犯罪新手段新类型新情况,要及时向人民银行通报反馈,提示犯罪风险、提出意见建议,帮助丰富反洗钱监测模型、完善监管措施。人民银行要充分发挥反洗钱国际合作职能,向国际反洗钱组织主动提供成功案例,通报新型洗钱手段和应对措施,深度参与反洗钱国际治理,向世界展示中国作为负责任的大国在反洗钱工作方面的决心和力度。
最高检发布
案例二:郭某等308人犯罪集团诈骗案:郭某等308人犯罪集团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18年11月至2019年9月,被告人郭某等人组成诈骗犯罪集团,在中国境内招募300余人赴菲律宾,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诱骗被害人投资虚假虚拟货币,实施了一系列针对国内不特定公民的电信网络诈骗活动。该诈骗犯罪集团层级分明,分工明确,管理严密,成员之间使用化名,按照预先制定的诈骗方案“养号”、“吸粉”,再以“股民”虚假身份在微信、QQ群里引诱被害人至炒股交流群,在群内利用话术相互配合,烘托气氛,一步步诱导被害人在虚假投资平台注册购买“JNY”等虚拟货币,待被害人购买后,该平台通过操纵虚拟货币价格持续贬值,制造投资亏损假象,非法获利。该集团每三个月为一个诈骗轮次,每次使用的直播间、平台都不同,每个轮次结束后,会进行人员和设备的更换和调整。案发后查明四轮诈骗涉案金额达3.43亿余元,被害人遍布全国各地。
裁判结果
西安市、延安市、榆林市多地法院经审理,根据各被告人在犯罪集团中的地位和作用及其他量刑情节,以诈骗罪分别判处郭某等308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一年又五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或没收个人财产,追缴违法所得,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
典型意义
该案系开展打击整治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以来我省法院审结的涉案人数最多的特大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社会关注度高。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分别指定管辖,由西安、延安、榆林三市12家基层法院审理。受案法院严格把握事实审查与证据认定标准,准确认定犯罪数额,根据被告人在犯罪集团中的地位作用,对主犯、惯犯、累犯等从严惩处,对从犯以及具有自首、立功、积极退赃表现的被告人从宽处罚,使犯罪集团成员得到了应有的惩处。该系列案件的审结,有力震慑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彰显人民法院司法为民、除“骗”务尽的立场与决心。
陕西高院发布
虚拟货币知识:
虚拟货币是货币吗?
按照我国现行政策规定,虚拟货币不属于法定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01
投资买卖虚拟货币合法吗?
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包括兑换、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都涉嫌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投资虚拟货币不受法律保护。
02
目前虚拟货币常见的骗局有哪些?
一是传统电信诈骗类。对方谎称交易平台诱导用户下载钓鱼链接,套取受害人账户信息,盗取账户资金。
二是虚拟货币非法集资类。 对方打着区块链的旗号通过虚假的交易平台,发行虚假的虚拟货币或空气项目,以此募集投资人的钱财,项目方通过币值管理收割用户,或者换成黑客盗币卷走用户资产。
三是虚拟货币传销类。传销骗术万变不离其宗,不外乎三大典型特征:
A
入门费,投资者需通过交纳费用取得加入资格;
B
拉人头,传销参与者的收益来源于其所发展的下线成员交纳的费用;
C
复式计酬,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依据给付报酬。
03
如何防范虚拟货币投资骗局?
1、对“虚拟货币”等新型投资项目保持高度警惕。在我国,投资虚拟货币不受法律保护。
2、不要相信所谓的虚拟货币投资平台。虚拟货币投资交易在我国属于非法金融活动,所谓平台其实是后台可以由犯罪分子自由操控的假平台。
3、拒绝“高收益、高回报”。保持理性投资观念,选择合法投资渠道,对任何宣称超高收益 的投资理财项目一定要保持戒备心,牢记天上不会掉馅饼!
04
风险提示:基金有风险,投资须谨慎。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等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且不同类型的基金风险收益情况不同,投资人既可能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并不等于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也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本公司提醒投资人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在了解产品情况、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