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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源于美国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其设立的根本初衷,就是要根据不同投资者知识、经验、年龄、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的差异,严格约束相关金融机构对投资者销售风险合适的金融产品、提供投资所能够承担对应风险的投资工具。例如,在产品的适当性方面,金融机构在销售产品时,应承担相关尽责及“把关筛选”的义务。对于高风险的金融产品,必须只能开放给经验成熟且能够承受风险的投资者。而这种对于客户类型实施有差别的适当性管理,在前置性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同时,事实上也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相关金融产品的平稳发展。另一方面,对于瞬息万变的各类金融市场而言,有效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无疑也大大减轻了市场在各类敏感时期的波动性。
从新兴市场近年来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经验来看,许多起步较晚的金融市场,都曾经遭遇过因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未严格执行,而导致风险承受力较低的投资者,进入了高风险的市场。例如,韩国等曾经在股指期货市场、商品期货市场上因开放度过高,导致大量风险意识较低、投机赌博心理较重的中小散户进入了风险极高的期货投资领域。大量投资者在遭受投资损失的同时,也在某些特殊时期,急剧地放大了市场单边波动风险。
对于同样发展历史较短的中国资本市场而言,自2009年10月创业板市场设立以来,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相继在创业板市场、股票指数期货市场、融资融券业务、股指期权市场等多个领域进行了较为严格的实施。从过往几年的整体实践情况来看,管理层始终把握严格监管的底线,相关业务基本得到了健康平稳的发展。值得注意的是,具体到本轮牛市而言,场外伞形信托、灰色配资乃至不合法的银行资金都通过不同渠道,进入了原本风险承受力较低的普通投资者手中。在大量场外资金为部分投资者违规“加杠杆”的同时,许多证券公司在经营业绩的单边驱动下,也放松了对场内两融业务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执行标准。上述加杠杆行为,极大地助涨了各类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散户的投机赌博心理,也为股票市场的健康运行埋下了巨大隐患。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仍需有关各方进一步严格实施。